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眼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推行医院信息公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输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和医院职工对医院的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集中采购信息。
11、行风建设相关信息。
12、需要公开的党务信息。
12、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院内设立信息公开栏、自助查询机。
2、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3、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在7楼设置院长信箱。
4、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二)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信息公开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更新对外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做到准确及时、集中张贴、定时更换和方便醒目易懂,便于职工、病人和群众查阅和了解。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
四、公开部门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市物价局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山东省眼科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务信息公开工作。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原山东省眼科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废止。
网站信息公开管理机构:院办
网站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刘彤(院办副主任)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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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27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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