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于办理出院手续10个工作日后 (节假日顺延) ,可以办理病案复印业务。病案科咨询电话: 0531-81276035。
二、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 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我院要求如下
(一) 病案科有专人负责病案资料的复印工作,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患者个人复印的病历不予盖章。
(二) 复印病案所需证件: 1、患者本人复印,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住院号(住院号标注与结算清单、住院腕带等处) 办理。2、委托代理人复印,须出具患者身份证原件及住院号、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患者手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下方附件) 。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与患儿的关系证明 (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 为未成年人办理。3、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复印,须出具患者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保险合同复印件办理。4、公检法工作人员复印,须出具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两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5、上述证件材料不全者,不予复印。
(三)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病案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的规定,对复印的病案 (含A4、B5纸) 收取0.5元/张的复印工本费。
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四、办理病案邮寄服务
(一) 在院、出院患者及其代办人均可持所需证件申请病案邮寄。
(二) 工作人员在患者出院10-15个工作日后寄出病历,由快递将盖章的病历复印件送至患者或代办人指定的地点。本项服务收取复印工本费及快递费。复印工本费0.5元/张,快递费以快递公司市场价为标准
五、病案复印时间:
(一) 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 00 - 11: 30 下午 13: 30 - 17: 00
(二) 节假日可前往我院1楼患者服务中心办理复印登记手续。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372号
邮编:250021
电话:0531-81276111
咨询电话:0531-812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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