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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资格

发布时间:2018/06/07 18:07



                                                      
山东省眼科医院临床医师进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临床医师进修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学习质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对本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我院进修、学习的各临床医师。

第二章 申请与报道
第三条 进修人员资格审查。凡来我院进修者必须政治表现好,医德医风正派,身体健康,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能胜任进修岗位的本职工作。
第四条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眼科医院进修申请表”并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学位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执业医师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一并邮寄至本院医务部,由医务部负责审核其进修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山东省眼科医院进修通知书”。
第五条 申请者务必认真填写“山东省眼科医院进修申请表”,其中的进修专业要精确到眼科亚专业,医技科室(激光室、特检科等)不接收进修医师,原则上临床医师每个亚专业不得少于三个月,三个月以内者,只做参观学习管理,不予出具进修结业鉴定。
第六条 申请者报到时应持进修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院人事部报到后再到具体部门办理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一周书面请假并附单位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进修资格。

第三章 学习与培养
第七条 进修医师进入临床学习前应经过医务部培训,熟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进修医生进修期间均以“住院医生”身份进入岗位,承担住院医师的工作职责。来我院后六个月内只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病房临床工作。半年后根据业务能力考核情况和执业医师多点注册结果择优给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九条 进修人员进入临床科室以后,各临床科室要根据科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入科教育,使其尽快熟悉本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防止各类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接收进修医师的科室,应该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进修人员的需要制定出对进修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和安排,由科主任指定带教老师具体负责其临床工作和学习,进修医师各种临床活动均应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未得到带教老师的同意不允许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进修医师的培养,在上级医师的带教下,以临床实践为主,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严格的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着装,准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服从管理者,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必要时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十三条 进修人员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必须经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方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使用。未经科主任、护士长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应完全按照我院相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进修人员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待准假后方可离院,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离院者,即做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天以上者(含3天)通报原单位并终止进修,进修费用不予退还。
(一)进修人员在我院期间无探亲假、事假。如确有急事需返回办理者,必须有进修人员原单位医务部或办公室开具的书面证明,进修人员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书面向科主任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后报医务部、人事部备案,准假后方可离院。
(二)请病假,必须有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进修半年以内的病假不得超过一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得超过两周,以此类推。对于超过以上规定者,暂停进修,将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奖惩与考核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医德医风好,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好学者,经科室推荐,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进修人员在工作期间被家属或患者投诉,经查实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做书面检讨,第二次取消其进修资格。
第十七条 进修人员在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严守医德,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背职业道德等而引发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导致医院经济损失者,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参照本院职工标准),情节严重者通报原单位并终止进修。
第十八条 对于在进修期间发生的与进修人员相关的医疗纠纷,进修人员必须保证在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以及处理时,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能与我院配合。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之情况,参照本院医师规章制度管理。以上奖惩均记录在进修考核鉴定薄内。
第二十条 进修期满,医院将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进修人员结束进修前两周应完成学习总结及自我鉴定,交科室主任写好评语后上报医务部。离院前一周内归还所借物品,并到相关部门填写好“离院物资清点表”审核合格后方可离院。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进修工作管理规定》废止。
进修流程:
1. 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基本信息。
2. 申请表格邮寄至医务部。
3. 我院领导批示。
4. 安排进修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372号
邮编:250021
联系人:刘明娜
电话:0531-8127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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