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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眼科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3 14:05


为了依法治院、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制度。

一、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医院将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二、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三、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四、医务人员发生如下违法违规行为时,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依法行医方面:

1、未经医院批准,擅自院外从事诊疗活动或参加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2、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3、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

4、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5、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恶性事件的;

6、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恶性医疗感染事件的;

(二)医德医风方面:

1、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患者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2、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红包”的;

3、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5、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患者或以介绍患者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6、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7、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患者收费的;

(三)劳动纪律方面:

1、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2、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四)可能触动党纪政纪处分,或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或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其他已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文件或会议通报、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同时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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